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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近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落实“三权分置”制度,是本次修法的主要任务。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三权分置”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家庭承包的承包户在经营方式上发生转变,即由农户自己经营,转变为保留土地承包权,将承包地流转给他人经营,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分离,农户保留土地承包权。
由此,草案二审稿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明确对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保护,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保护土地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还明确土地经营权人的权利,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推进“三权分置”改革,关键是要明确和保护经营主体通过流转合同取得的土地经营权,保障其经营预期。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同时,为避免承包方随意解除合同,草案增加规定,承包方不得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但受让方有法定情形的除外。
关于承包期延长,此前有意见提出,现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对耕地、林地、草地的承包期都作了规定,但草案只对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作了规定,建议对林地、草地承包期届满后延期的问题也作出规定。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此外,草案二审稿规定“其他方式的承包”取得的权利为土地经营权,并删去承包方弃耕抛荒的有关内容。